原告诉称至今未收到被告单位退还的集资款,被告辩称集资款早已被原告领走。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
原告李某于2003年在被告本市某单位工作期间,于当年6月按单位的要求向被告交纳了一万元集资款,被告财务部向原告开具了收款收据。2004年3月,原告向被告办理了辞职手续。2010年年初原告持集资款收据向被告财务查询集资款之事时,被财务人员告知集资款早已于2004年10月退还,被告提供的财务原始材料显示是由当时原告的班组长齐某签字代领。原告认为,2004年10月已辞职没有上班,退款时并不知晓,也无人告知,至今未收到被告退还的集资款。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单位领导交涉,要求退还一万元集资款,被告则以集资款已被领走与单位无关为由而拒绝解决。原告遂诉讼来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向被告交纳一万元集资款,有被告财务收据为凭。被告虽辩称集资款早已被领走,但无相关证据证明该款已由原告领取,现原告持据向被告索要集资款,被告应予以返还。在承办法官的努力协调下,最终被告愿意无条件退还原告一万元集资款,后再另行找齐某协商处理。原告遂撤回了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