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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虽解除 共同债务要承担
作者:王公尔  发布时间:2011-10-12 09:24:53 打印 字号: | |

婚虽离了,但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所借的夫妻共同债务还需共同承担。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李某(男)和冯某原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一家灯具店。20103月,被告李某因经营上的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于借款当日出具借条一张。20109月,被告李某和冯某领取了离婚证,双方协议离婚,随后李某下落不明。今年3月借款到期,原告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为由多次找冯某催要,冯某均以李某借款不知情且现已离婚为由,拒绝偿还。无奈,原告将李某和冯某共同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3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未能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李某与冯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当对到期债务履行还款义务。冯某辩称,原告与李某之间形成的债务关系,自己不清楚,不知道李某借款的事实,不同意偿还借款,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告与李某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且其对李某所书写借条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故对冯某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遂判决李某和冯某共同偿还借款30000元。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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