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经济能力却又想潇洒,陈某夫妻选择了按揭贷款买车,等到无力还贷坐到了被告席上时才明白,不仅要支付车款还要给付违约金。
2007年11月, 陈某为购车,与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议定按揭贷款事宜。约定:陈某从该公司购置轿车一辆,车价15万元,向中国银行蚌埠分行贷款,期限为36个月,公司为陈某向银行贷款提供履约保证。逾期交付购车款,应承担逾期交付部分每日万分之五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该公司按约供给陈某轿车一辆,陈某首付车款5万元。此后,陈某使用该车至今,但未付所剩车款,从而引起纠纷。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公司与陈某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买卖车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车辆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陈某收到车辆后,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剩余车款,应对纠纷承担责任,理应给付剩余车款。该笔债务是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其妻子应当共同承担。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判决陈某及其妻子给付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车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