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审查未通过,对行政不作为理解有误,将人社局告上法庭,与其对簿公堂。近日,蚌山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诉行政不作为案件,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某系一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2010年8月15日填写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提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请,经其本单位审查同意公示后,上报到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又向市人社局上报了李某的申请材料。市人社局经审查认为李某所在单位现有专业技术岗位39个,按规定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包括正高级和副高级)占全部专业技术岗位最高不得超过20%即8个。截止2010年4月,李某所在单位上报的《蚌埠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情况表》反映出已聘用8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故李某所在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已没有空岗,因超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申报不符合政策条件,李某的资格审查未能通过,故市人社局未将李某的申报材料上报评审委员会,将材料逐级退回李某单位,并说明了原因。李某通过本单位领导得知资格审查未能通过及其原因后,不予认同,认为市人社局将申报材料退回不予申报是行政不作为,遂提起行政诉讼。
经审查法院认为:市人社局是综合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地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市人社局对李某的申报材料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规定,未进行呈报,将材料逐级退回并说明了原因,已履行了法定职责;李某起诉市人社局行政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故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