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车辆被盗,保险公司却以车主没有办理牌照批改手续为由拒不理赔,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案件。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聂某以其所有轿车在保险公司投车辆保险,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聂某按约交纳了保费,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以聂某未办理牌照登记批改手续为由拒赔,因“盗抢险自领取正式牌照并到本公司办理牌照批改之日起生效,保险止期不变。”这一条款是保险公司预先拟定印刷在保单上的,保险公司未在保单上作出足以引起聂某注意的提示,亦未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聂某作出明确说明,故保险公司以未办理牌照批改手续而拒赔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聂某保险金8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