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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情形未加说明 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作者:葛育春  发布时间:2011-10-17 09:45:08 打印 字号: | |

 车主车辆被盗,保险公司却以车主没有办理牌照批改手续为由拒不理赔,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案件。

2011215,聂某以其所有的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80000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200000元,盗抢险保险金额80000元。当日,保险公司向聂某出具保单,仅在保单特别约定栏注明“盗抢险自领取正式牌照并到本公司办理牌照批改之日起生效,保险止期不变。”当月16日,聂某为该车上了正式牌照,并办理了机动车行驶证。2011223,原告车辆停放在蚌埠余庆苑南门路口被盗,蚌埠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至今未有下落。此后,聂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并辩称:保单中特别约定“盗抢险自领取正式牌照并到本公司办理牌照批改之日起生效”,聂某虽领取了正式牌照,但未办理牌照批改手续,故保险公司不应理赔。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聂某以其所有轿车在保险公司投车辆保险,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聂某按约交纳了保费,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以聂某未办理牌照登记批改手续为由拒赔,因“盗抢险自领取正式牌照并到本公司办理牌照批改之日起生效,保险止期不变。”这一条款是保险公司预先拟定印刷在保单上的,保险公司未在保单上作出足以引起聂某注意的提示,亦未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聂某作出明确说明,故保险公司以未办理牌照批改手续而拒赔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聂某保险金80000元。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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