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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好心帮忙” 举家“迁进”牢房
作者:邵卫东  发布时间:2011-10-17 09:46:07 打印 字号: | |

家里一人到外地贩毒,父亲、妻子知道后,不但不加以阻止,反而“好心”帮忙,结果全家都进了牢房。近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蚌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小韩、老韩、韩氏的贩卖毒品的有罪判决,认为被告人小韩、老韩、韩氏均犯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八年,七年,并处以1万元到2万元不等的罚金。

被告人小韩、老韩、韩氏均安徽省临泉县人。被告人小韩是被告人老韩的儿子,被告人韩氏是小韩的妻子。201121214日,徐某与被告人小韩电话联系,要求购买50克海洛因。双方约定在安徽省阜阳市交易。小韩把毒品交易的事告知父亲老韩及妻子韩氏。同年215日小韩携带毒品和配料乘车到阜阳市交易。因被告人老韩、韩氏怕小韩出事,便陪同一起前往。当日14时许,在阜阳市火车站门前,小韩把毒品放在韩氏处,其与老韩先和徐某见面,并在徐某开来的轿车里商谈交易事宜。双方谈好后,小韩从韩氏处拿到毒品,再次到轿车里卖给徐某海洛因45.58克,配料51.7克,得赃款25000元。交易后,被告人小韩、老韩、韩氏被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韩、老韩、韩氏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予以销售,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小韩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老韩、韩氏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被告人老韩、韩氏本院依法从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贩卖毒品行为在侦查人员控制之下,毒品尚未流入社会,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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