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由被告曾某偿还所欠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10万元,并承担利息共计1.2万元,被告林某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林某系蚌埠市某事业单位职工,2009年与被告曾某相识。2009年8月,曾某找到林某声称资金周转不灵,需向银行贷款10万元,一年后归还,希望林某可为其提供担保,林某出于哥们义气欣然答应并于
法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之间自愿签订的借款及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法严格履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原告已按约将款交付被告,履行了贷款方的义务。被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担保人亦不履行担保义务,二被告的行为均属违约行为。被告曾某应对借款承担还款责任,而被告林某对此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