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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死亡惹争议 诉至法院获赔偿
作者:葛育春  发布时间:2011-10-19 15:10:20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被保险人是否意外死亡而引发的保险公司拒赔案件,被告某保险公司给付原告赵某保险金18000元。

199636,原告在被告(某保险公司蚌埠办事处)处投老来福寿险1份,被保险人为李某某,受益人为赵某,其中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20000元。1998520,原告又在该公司投老来福终身寿险2份,被保险人为李某某,受益人为赵某,其中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40000元。2010116,被保险人李某某因意外摔伤致死,被告仅赔付原告保险金30000元,尚欠保险金30000元未支付。为此,原告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被告给付保险金30000元。被告则答辩称李某某是否意外摔伤致死没有经过鉴定,认为是应为李某某自身疾病所致,不同意给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现李某某身故,原告方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李某某系意外死亡,被告保险公司理应按约履行赔付义务,被告保险公司以李某某非意外伤害死亡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应承担举证责任,其未提交证据材料,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经调解,双方达成上述协议。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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