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成功协调一起不服工伤认定的行政案件,原告陈某自愿撤诉,第三人烟草公司一次性补偿给陈某某家属110000元(含已给付的丧葬费、医疗费50000元)。
原告陈某不服市人社局作出的职工工伤认定一案,在法院受理后,第三人烟草公司被依法追加参与了诉讼。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9日13时许,烟草公司碎烟房员工陈某某在上班期间,骑同事摩托车在厂区内练习驾驶,在途经公司东西主干道时,不慎撞到道路旁的空烟架上,导致其摔倒受伤,后经治疗无效死亡。市人社局经核实认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认定陈某某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市人社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但考虑到原告家庭的实际困难,与第三人多次协商,并深入细致的做原告家人的思想工作。最终达成了上述的补偿协议。(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