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高校送出去读博士,临近毕业却不想回原单位了。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成功调结一起博士辞职的人事争议纠纷案件。
2002年11月,1999级优秀女毕业生王丽被学校推荐免试读硕士研究生。2008年6月,已经是高校讲师的王丽与高校签订了一份《协议书》攻读南京大学的博士研究生。协议约定:毕业后,王丽应按期到学校工作,五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调动;如王丽不按期回甲方学校工作,或者虽回去,但工作不满五年即要求调离甲方,均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如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0元(所交保证金抵违约金),并偿还学习期间从甲方借支的生活费及其他费用,如硕士也是学校委托培养且服务期不满的,连同硕士违约金45000元一并计算。
2011年5月,即将博士毕业的王丽以在高校当地没有找到合适的人生伴侣为理由,向高校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校方认为定向培养的博士应当按照约定回校工作,不同意给其办理辞职手续。原告王丽经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遂诉讼到法院。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原告的实际情况,以及被告高校所面临的教育压力。组织双方多次协商,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王丽于2013年6月前赔偿高校违约金67000元,被告高校于2013年6月为原告王丽办理完辞职手续。这场辞职纠纷经多次协商,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