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在房产事务所看中了一套房子,便与房主黄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按揭贷款中了解到,该房中的户籍没有迁出,且黄某已死亡,小李以未告知订立合同的重要事项、合同无效为由提起了诉讼。日前,蚌山区法院审结了此案
今年5月份,小李在被告房产事务所与卖方黄某委托人张三(后小李得知,实际签字的是张三的委托人赵六)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约》,约定:小李购买黄某坐落于蚌埠朝阳小区房屋,成交价24万元,小李先付定金5000元,余款在贷款办理完成后付清,小李向被告交付中介佣金3000元,黄某保证此房屋为空户。合同签订后,小李向黄某交纳了5000元房屋定金,并向被告交纳中介费3000元。此后,小李去公安派出所开证明进行银行按揭贷款,了解到该房中的户籍没有迁出,还了解到产权人黄某于6月份已经去世,进而认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被告未就订立合同的重要事项向小李如实报告,侵害了小李利益,故要求被告返还中介费3000元。
房产事务所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上虽不是黄某委托代理人张三的签字,但系张三委托代理人赵六签字,张三对此也是认可的。此后,小李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也是张三陪同一起办理的,原告违约不买房子,法院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居间人,促成小李与卖方黄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约》,双方形成了居间合同关系。《房地产买卖合约》中明确约定“买卖双方签妥合约,买方向中介所支付中介佣金3000元。至此,中介成功,买卖双方不管任何一方悔约,所得中介佣金不予退还。”现小李与卖方黄某已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约》,小李亦向被告交纳了中介费3000元。小李不能因卖方在签订买卖房屋合同后死亡而当然确认买卖房屋合同无效。小李以与卖房人在履行买卖合同中发生纠纷为由要求中介所全额退还中介费,显然有违自己在《房地产买卖合约》中的承诺,亦不符和诚实信用的民事活动原则。但本案中,房产事务所在审查两份售房委托书时,未注意到第一份委托书中委托事项明确规定了不得转委托,而同意赵六代签合同,在房屋中介过程中存在审查不严的瑕疵。被告房产事务所作为居间人不仅有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的义务,还有忠实和尽力义务,故法院酌定被告返还小李中介费1200元。被告虽在房屋中介过程中存在委托书审查不严的瑕疵,但不影响买卖双方签订的买卖房屋合约的效力,故对小李要求全额返还中介费的诉请不予全部支持。宣判后,双方均服判,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