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因家中两次被盗,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而被物业公司告上法院,日前,蚌山区法院调结此案。
王某是某小区一位业主,负责该小区物业管理的是A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的清洁卫生工作、花圃修剪工作等,并安排保安人员对小区进行看守和巡逻,因经费的原因只在小区内的主要路口安装了摄像头。由于王某家中两次遭到小偷盗窃,王认为A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家中失窃,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认为自己为小区提供了合理的物业服务,也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王某理应交纳物业管理费,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每天安排保安人员对小区进行看守和巡逻,并安装部分摄像头,可视为已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且物业公司也按照约定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王某作为小区的业主,已享受到了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所带来的便利,理应承担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经本院耐心细致的说服,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王某向物业公司交纳了物业管理费。
【说法】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物业公司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以及应采取的合理预防措施,以保障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利益不受侵害。但物业公司不是万能的,在经费和职权等方面都受到限制,不可能防止一切损害的发生,当遇到违法犯罪的行为时,物业公司是难以控制这种情形发生的。只要物业公司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注意义务、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物业公司就可以对业主因第三人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免责。(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