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返还购房款纠纷案,被执行人张某因拒不申报财产状况被依法拘留,在认识到错误并和申请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了第一笔执行款后,法院对其提前解除了拘留措施。
被执行人张某在2005年1月19日与案外人蒋某签定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某以7万元购买蒋某自建的座落于蚌埠市长青乡施某处两层六间住宅房(建筑面积139平方米、无产权证)一套。2006年12月15日,张某夫妇又和原告邹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格为10万元,如遇房屋拆迁,张某协助办理拆迁安置补偿手续,违者给付对方购房款50%的违约金。2009年,上述房屋面临拆迁,蒋某的家人拒绝承认蒋某出售房屋的行为。邹某于是起诉到了蚌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某夫妇返还10万元购房款。
蚌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买卖的房屋系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交易”。由于张某夫妇和邹某都不是蒋某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所以他们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属于无效合同。邹某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10万元购房款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但是邹某明知上述房屋不能转让仍参与买卖,自身也有一定责任,于是在2010年10月18日作出判决:张某夫妇返还邹某10万元购房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赔偿损失。
判决生效后,张某夫妇拒不履行上述判决,邹某申请蚌山区法院执行。执行法官按照法定程序向他们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其数次约定还款期限却又数次爽约,屡屡躲避执行。无奈之下,蚌山区法院在2011年10月25日下午5时找到了张某并对某实施司法拘留15日。此时的张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托朋友和邹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给付了第一笔执行款21500元。蚌山区法院遂依法提前对他解除了司法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