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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约迁出户口 卖方人违约担责
作者:王公尔  发布时间:2011-11-01 09:12:41 打印 字号: | |

买了学区房,可是半年过去了,迟迟不见卖房人一家户口从买卖房屋迁出,于是买房人以违约为由将卖房人和中介方一并起诉到了法院。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为了方便孙子上学,20109月经被告某中介公司介绍,老陈与被告沈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蚌埠市某小区的学区房一套。该《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卖方在将该房交付给买方之前,必须将该住所内的户口全部迁出,否则逾期超过十日的,卖方应按该房价总额的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并由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和中介机构佣金。合同签订后,老陈依约付清了全部款项,随后进行了房屋产权过户。今年3月份,老陈到派出所办理户口入户手续时被告知沈某一家四人户口并未依约从该房迁出,导致老陈一家户口无法迁入。眼看9月份孙子报名开学的日子日益临近,老陈异常着急,多次与二被告交涉无果,遂诉讼至法院,请求判决:二被告立即将沈某一家四人户口从买卖房屋全部迁出并支付违约金9万余元。

今年9月中旬,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沈某一家四人户口最终从买卖房屋迁出。

法院审理认为:订立的合同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沈某未能依合同约定履行户口迁出的义务,故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考虑沈某一直在不断积极迁移户口,且在案件审结前将一家四人户口迁出,其户口未能及时迁出并非其故意为之,具有一定的客观性,据此,法院积极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努力协调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沈某一次性赔偿老陈12000元,并当即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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