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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前房屋置换 四天内执行到位
作者:姚登群  发布时间:2011-11-03 10:01:35 打印 字号: | |

20111031上午10时许,蚌埠市居民方三从蚌山区法院法官手中拿到了安置房的钥匙,她的这一幸福时刻,推迟了整整五年多。

 2004年9月10,由于蚌埠进行城市改造,方三家的房子面临拆迁。她家和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公司将她家的房屋拆迁,其自愿选择产权调换,调换房屋为位于某小区的二套房屋,应于200634交付。

置换房屋建好后,开发公司先后在蚌埠日报上刊登公告,通知拆迁户持相关票据办理房屋接收手续。可是由于双方存在纠纷,迟迟未能解决,方三多方寻找解决途径未果,后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公司交付二套安置房。

蚌山区法院于20101027日依法做出判决: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二套安置房。上述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主动交房,原告申请强制执行。由于双方纠纷产生的时间较长,原告主张逾期交房的租金、违约金,被告主张利息损失、物业费和所欠房款和门窗款,二者互不相让。执行法官为此耐心地别做了大量的说服、劝解工作,终于促使双方摒弃前嫌,握手言和。在判决三天后,原告终于拿到了属于自已新房的钥匙。(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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