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山法院判决一起业主以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交物业管理费所引发的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业主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
张伟系本市某高档住宅小区的业主,负责该小区物业管理的是A物业公司。2005年A物业公司与建设该小区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物业委托合同,约定对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60元向业主收取。但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具体时间。合同签订后,A物业公司在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张伟在入住该小区后,因所住房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其仅向A物业公司交纳了6个月的物业费,从2005年10月起未再交纳过物业费,A物业公司遂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张伟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和滞纳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A物业公司具有物业管理资质,其与房屋开发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法有效,对小区业主具有约束力。张伟作为该小区业主,已享受到了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所带来的便利,理应承担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由于A物业公司与房屋开发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对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具体时间没有明确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可以随时履行,故A物业公司不应要求业主支付滞纳金。如房屋质量存在问题给张伟造成严重损失,系另一法律关系,张伟可另行向房屋开发公司主张权利,不应以此为由拒交物业管理费。(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