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某村村委会主任在任职期间欠下的烟酒钱,在其“下课”后,店主的弟弟作为原告向村委会索要欠款。近日,本院审理了这起买卖合同案。
李某某原是某村的村委会主任,在其任职期间常到本村张某某经营的小烟酒店里拿烟酒,2011年8月该村进行换届选举,李某某“下课”了,同年9月,张某某的弟弟遂以其和张某某为共同原告将村委会诉讼至法院,要求村委会支付10万块砖或27000元的砖款。2010年9月该村村委会为张某某出具证明一份,证明村里用10万块的砖票折抵欠张某某的烟酒钱,张某某手中的砖票已洗烂,村里帐目显示砖未付。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烟酒店的店主张某某于2008年8月已去世,生前系单身,膝下无子女,有兄弟四人。但此次诉讼是张某某的一个弟弟隐瞒了张某某死亡的事实,将其与张某某共同作为原告起诉,且村委会反复核查村里历年来的帐目,均未发现有张某某未领的砖票。原告手中只有一份证明,证明烟酒款折抵成砖票后被洗烂,没有李某某所拿烟酒的帐单及村委会负责人的签字、盖章,且村委会的会议记录里也从未提到过有砖票未付一事。在承办人向原告释明了其诉讼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后,原告遂撤回起诉。(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