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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赖家中 前夫赶不走
作者:王阿晶 徐俊  发布时间:2011-11-15 10:00:27 打印 字号: | |

这婚都离了,可前妻又搬了回来不走,老朱只好提起了诉讼。日前蚌山区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前妻限期搬走。

原告老朱与被告晓萍两人于97年登记结婚。056月,原、被告经法院调解解除婚姻关系,同时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处理完毕,没有纠纷。但离婚后不到一年,即20075月被告强行搬进前夫所得的拆迁还原房内,居住至今,双方多次协商无果,老朱便向法院提起了排除妨碍的诉讼,要求被告搬出自己房屋。

被告辩称:老朱诉称的房屋没有产权证,要求返还房屋没有依据;离婚协议是口头协议,无法证实协议的内容;诉争房屋是用原、被告离婚前的共同财产拆迁安置的,现在仍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因房屋尚未分割,不存在被告强行占用的事实。

 法院查明:03年下半年政府部门对原、被告居住村征地拆迁。038月及053月两人以原告名义共获得二份土地补偿款合计111153.6元。056月,原、被告经院调解解除婚姻关系,同时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处理完毕,没有纠纷。0611月,原、被告离婚前居住的房屋被拆迁,相关部门以原告名义还原安置住房,被告得知后去社区反映,后经与原告协商,原告从所得安置份额内拨付了70?给被告,双方各自办理安置还原手续。同年1116日,两人各自办理了安置还原结算手续并交纳了购房款。由此,原告分配到一套面积67.10?的住房;被告分配到一套面积70?。075月领取房屋钥匙后,被告强行居住至原告所得房内。

法院审理后认为: 2003年两人已得知将要征地及拆迁,征地补偿款已于20038月、20053月领取,且原、被告20056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明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完毕,没有纠纷,且被告无证据证实诉争房屋的购房款从土地补偿款中扣除,故可以认定原、被告在离婚时已对土地补偿款和房屋拆迁安置进行了妥善处置。0611月,两人经政府相关部门从中协调,原告从自己所得安置份额内拨付70?给被告,同年1116日双方各自办理了结算手续并交纳了购房款,可以认定原、被告对拆迁安置房屋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履行了约定。综上所述认定被告强行居住的房屋不属于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虽然没有房屋产权证书,但是0611月,原、被告离婚前居住的房屋被拆迁,相关部门以原告名义还原安置住房,原告持有安置还原房屋结算表、收据各一份,被告亦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房屋不属于原告,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不能推导出只有拥有房屋产权证书的人才是该房屋所有权人,故被告的辩解不能成立。

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从诉争房屋内搬出。法院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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