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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炎被误诊为肺结核 不治身亡两医院担责
作者:章一鸣  发布时间:2011-11-17 08:58:51 打印 字号: | |

因患肺炎入院的李某,因两家医院的错误诊断,误诊为肺结核,经两次转院后确诊为重症肺炎,虽经C医院全力抢救,无奈为时已晚,李某因重症肺炎导致的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症死亡,李某家属遂将三家医院告上法庭。

外地来蚌的李某因发热、咳嗽、咳痰被朋友送至蚌埠市A医院治疗,A医院诊断为“肺结核、左侧胸腔积液”将李某转入B医院治疗,B医院收治李某后继续按肺结核给予抗生素治疗,但李某的病情没有任何好转,反而出现昏迷等现象,已属危重病人,B医院重新为李某检查后排除了肺结核的可能,诊断为“重症肺炎”并将李某转往C医院重症监护病房。李某入住C医院后,病情已危笃,C医院进行了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等相关全力的治疗,但李某还是于5天后死亡,李某家属来蚌后,将上述三家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35万元。

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虽因自身疾病重症肺炎引发的并发症死亡,属于疾病的自然转归,但李某因发热前往A医院就诊,A医院误将李某诊断为“肺结核、左侧胸腔积液”,B按照A医院的诊断继续对李某进行抗结核和抗炎治疗,在李某病情恶化后才排除其肺结核可能,确诊为重症肺炎。对此,AB医院应承担过错责任,法院酌定责任比例各为10%,共同赔偿李某家人10余万元。C医院确诊李某系重症肺炎并给予了积极的救治,无证据证实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故C医院不承担过错责任。

    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后,AB两家医院提出上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两家医院的上诉,维持原判决。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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