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付精神抚慰金。日前,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保险公司给付精神抚慰金的判决。
马某驾驶的出租车行驶于某路段时,与张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此后,在交警部门主持下,马某赔付死者张某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万元。因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马某向某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11万元,而保险公司认为马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精神抚慰金为由而拒赔,从而引起纠纷。为此,马某诉至蚌山区法院。
蚌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以马某被追究刑事责任,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精神抚慰金为由拒付保险金,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价值在于保护第三人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补偿,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同时,强制险的赔偿实质是对受害人生命、健康的补偿,人的生命与健康是无价的,非物质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并无不妥,故法院作出保险公司给付马某11万元保险金的判决。
宣判后,双方服判,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