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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醉驾伤人 交强险不能免责
作者:葛育春  发布时间:2011-11-21 09:19: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保险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2010年12月2523时许,王某酒后驾驶轿车沿胜利路行驶至立交桥时与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相撞,致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王某酒后驾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将王某及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辩称,被告王某系醉驾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审理后认为,机动车驾驶员醉酒驾驶并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强制保险条例所规定的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直接赔偿义务的免责事由。所以,本案中王某醉驾并致李某受伤,保险公司作为肇事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人,应在其承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向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合计52000元。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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