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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天然气不当 租赁房发生爆炸
作者:王公尔  发布时间:2011-11-22 10:35:14 打印 字号: | |

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将租赁房屋借给朋友使用,因朋友使用天然气不当发生爆炸并造成损失。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承租人赔偿出租人各项损失合计97535元。   

20108月,原告秦某将位于本市某小区房屋出租给被告谢某使用。2011114下午,谢某的朋友杨某在使用租赁房屋时,因使用天然气不当,造成天然气大量泄露,引发爆炸。经资产评估鉴定,爆炸共造成原告房屋装饰、装修及室内财产损失合计97535元。秦某认为,其与谢某有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谢某有保证所租房屋及房屋内所有电器、家具等物件完好的义务,现因在其租赁期间发生爆炸并造成损失,谢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秦某后就赔偿事宜多次与谢某协商无果,故诉讼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谢某赔偿损失97535元。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谢某作为承租人有保证所租房屋及房屋内所有电器、家具等物件完好的义务,现在租赁期间因其朋友使用天然气不当发生爆炸并造成损失,谢某应承担相应损害赔偿。故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支持了秦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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