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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双方调解 保险公司应赔
作者:葛育春  发布时间:2011-11-28 10:27:54 打印 字号: | |

交通事故双方达成一致赔偿意见,保险公司以其不知情为由拒绝足额赔偿。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王某4万余元。

  200986,原告王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其轿车的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201065,原告驾驶该车在怀远县与行人李某相撞,导致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王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20101013,怀远县交通警察大队主持双方进行调解,由原告一次性赔偿李某4万余元。但保险公司以其不知情为由拒绝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原告轿车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对事故的赔偿费用,被告理应按保险合同约定理赔。被告以原告是自行与对方协商、该协议结果对被告没有约束力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因为该调解协议是经怀远县交通警察大队组织调解,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法院对该事故赔偿调解书予以采信,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经核算,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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