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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经营权被终止 经营损失由谁来赔
作者:肖蓉  发布时间:2011-11-28 10:30:27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山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丁某的合同纠纷案。

200985被告丁某(甲方、转让人)与原告王某某(乙方、被转让人)签订一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1、甲方将自己位于本市某地段的永和豆浆店转让给乙方,包括店面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2、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42万元。上述费用包括三年永和豆浆品牌使用费(200985201284)和三年所在店面房屋租赁使用权(200985201284)……”协议签订的当日,原告王某某支付了32万元给被告丁某,同年87日又支付10万元。此后,永和豆浆店由原告王某某继续经营。从2009年起经营店面的所有人蚌埠市B有限责任公司多次要求永和豆浆店对经营的店面进行整改未果。2011228,蚌埠市B有限责任公司书面通知原告租赁合同于2011717到期,到期后不再续签合同,请原告撤场。同年729日,蚌埠市B有限责任公司再次书面告知原告务必于2011731搬迁完毕,并进行场地交接。原告王某某撤场后,多次与被告对善后事宜进行协商未果,遂诉讼来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丁某签订的《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合同明确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王某某向被告丁某支付了转让费,被告丁某亦将永和豆浆店的经营权、租赁房屋的使用权及店面装修、设备交付给原告,双方均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现由于原告未按经营店面标准对房屋进行装修、整改,蚌埠市B有限责任公司已依法将房屋收回,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已不可能实现。原、被告在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转让费42万元,不仅包括三年的品牌使用费和房屋租赁使用权,还包括店面现有装修、装饰及设备等,现原告腾退房屋后,店面的设备也被原告处置,不应单纯的将42万元转让费按三年的经营使用权计算,由于双方既未提交证据证明店内装修、设备的价值,也未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法院酌定被告丁某返还原告王某某部分转让费用。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营损失16万元的请求,原告虽向法院申请评估,但未在法院要求的期限内递交相关证据,致使无法评估,后原告在庭审中亦明确表示放弃评估。法院根据从税务部门调取的原告在20107月到20117月的税收通用完税证,说明原告每月向税务部门交纳5000元定税,其经营利润每年约6万元。在原告经营永和豆浆期间,蚌埠市B有限责任公司已口头和书面通知原告,要求其按经营店面标准进行装修、整改未果,造成蚌埠市B有限责任公司将房屋收回,原告不能继续经营的责任不能完全归于被告,原告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被告不是房屋所有权人,无法保证原告对所在店面房屋租赁使用权的使用期限,其不应在转让协议中承诺原告三年的房屋租赁使用权,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被告补偿原告部分经营损失。遂作出如下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转让协议》;被告丁某返还原告王某某转让费10万元,补偿经营损失2万元,合计12万元;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文中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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