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山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丁某的合同纠纷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丁某签订的《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合同明确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王某某向被告丁某支付了转让费,被告丁某亦将永和豆浆店的经营权、租赁房屋的使用权及店面装修、设备交付给原告,双方均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现由于原告未按经营店面标准对房屋进行装修、整改,蚌埠市B有限责任公司已依法将房屋收回,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已不可能实现。原、被告在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转让费42万元,不仅包括三年的品牌使用费和房屋租赁使用权,还包括店面现有装修、装饰及设备等,现原告腾退房屋后,店面的设备也被原告处置,不应单纯的将42万元转让费按三年的经营使用权计算,由于双方既未提交证据证明店内装修、设备的价值,也未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法院酌定被告丁某返还原告王某某部分转让费用。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营损失16万元的请求,原告虽向法院申请评估,但未在法院要求的期限内递交相关证据,致使无法评估,后原告在庭审中亦明确表示放弃评估。法院根据从税务部门调取的原告在2010年7月到2011年7月的税收通用完税证,说明原告每月向税务部门交纳5000元定税,其经营利润每年约6万元。在原告经营永和豆浆期间,蚌埠市B有限责任公司已口头和书面通知原告,要求其按经营店面标准进行装修、整改未果,造成蚌埠市B有限责任公司将房屋收回,原告不能继续经营的责任不能完全归于被告,原告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被告不是房屋所有权人,无法保证原告对所在店面房屋租赁使用权的使用期限,其不应在转让协议中承诺原告三年的房屋租赁使用权,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被告补偿原告部分经营损失。遂作出如下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转让协议》;被告丁某返还原告王某某转让费10万元,补偿经营损失2万元,合计12万元;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