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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宠物狗 惯犯五进宫
作者:张勇 周春艳  发布时间:2011-11-29 16:53:54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埠市蚌山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宠物狗案件。三名被告中的蒋某曾因盗窃四次进监狱,四次累计刑期二十多年,半生都在监狱里度过。

经审理查明:20113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蒋某与陈某密谋盗取本市红旗二路某宠物店的宠物狗。201141日上午,蒋某于董某约定,乘坐董某的小汽车去盗狗,并付其100元。十时许,被告人蒋某与陈某乘坐董某驾驶的小汽车来到宠物店,陈某进店抱起一只红色泰迪宠物狗出门将狗交与蒋某,蒋某抱狗上车逃离现场,事后蒋某付给董某100元人民币作为报酬,被盗宠物狗归蒋某所有。案发后蒋某于201142将盗来的宠物狗归还。经鉴定:被盗泰迪宠物狗价值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董某于2011426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陈某、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蒋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蒋某、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且其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撤销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10)龙刑初字第0055号缓刑判决,与前罪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合并,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四千元;董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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