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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伙人进监 缘起30元钱
作者:邵卫东 寇学年  发布时间:2011-12-05 09:23:03 打印 字号: | |

小莉的姐姐因三十元钱的作图费用,与蚌埠市一家广告公司发生纠纷,造成一帮人进监。蚌山区法院对七名被告人作出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等不同刑期的判决。并判处七名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费用。近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蚌埠市蚌山区法院的判决。

小莉的姐姐到蚌埠市一家广告公司作图,双方因作图费三十元发生纠纷,广告公司的人将小莉的姐姐店里的电脑显示屏抱走。因小莉的姐姐索要未果。便打电话告知被告人小莉。2010102415时许,小莉接到姐姐让其带人到广告公司要电脑显示屏的电话后,遂邀集被告人小军、小波陪同前往。因广告公司的人拒绝返回显示屏。小莉和姐姐就进店强行抱该店电脑主机,广告公司人员上前阻拦,与小莉、小莉的姐姐发生拉扯,厮打。小军、小波见状上前帮忙。后被赶到现场公安民警制止。

小莉因没能帮其姐要回电脑,遂又打电话通知其他人来帮忙。被告人小军因帮朋友办事吃亏,又听到小莉的邀集电话,遂用小波的电话分别通知被告人小建、小龙带人过来帮忙。小龙遂又邀集被告人小达、小超、小若等人赶到现场。上述被邀集的人到达现场后,看到公安民警在场,未动手。小莉后期打电话叫来的人当时离开现场。被告人小洋路过广告公司看见许多人吵话,朋友小若和小超也在场,上前寻问。小若说帮朋友打架。待公安民警将小莉、小莉的姐姐及广告公司的负责人带走后。被告人小军、小建、小龙、小达、小超、小洋等人手持木棍,板凳强行冲入广告公司打人、砸店。被告人小军、小建、小龙将店内两名员工打伤。后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一名员工右耳鼓膜外伤性穿孔,损伤程度为轻伤,一名员工头皮下血肿及头皮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鉴定,广告公司的财产损失的价格基准日的价格为2650元。2011318日被告人小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规劝和带领被告人小建、小龙、小超、小洋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被告人小军、小建、小龙又主动向公安机关缴纳现金分别为2万元、5千元、5千元。要求作为被害人赔偿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莉、小军、小建、小龙、小达、小超、小洋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恶劣,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作用相当。小莉及辩护人提出,没有指使他人砸店、打人,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小军带人打人、砸店,小莉虽不在现场,是由于公安民警将其带到派出所。但小军的行为并没有超出小莉的主观认识范围。因为被告人小军是由小莉喊来帮忙。当小军等人初期帮忙行为未达到小莉的满意程度时,小莉又打电话通知其他人来砸店。小军见此情形以及认为自己被打吃亏,遂邀集被告人小建、小龙等人到广告公司打人、砸店。小莉当时未制止。小军的行为虽然不是小莉直接指使所为,但是应当属于小莉能够预料有可能发生的事实。小莉及辩护人提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理由不能成立。鉴于小莉没有直接参与打、砸;小军邀集他人到广告公司打人、砸店含有自己受亏报复他人的意识,对小莉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考虑。被告人小军、小建、小龙、、小超、小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小军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小建、小龙、小超、小洋带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属于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小达、小超、小洋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七名被告人各自的犯罪年龄、作用、赔偿程度等情节本院作不同程度的从轻处罚。七名被告人的行为致使被害人受伤,受损,应当对被害人被毁坏的财物及伤害损失予以赔偿。(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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