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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注销保单无效 保险公司仍应担责
作者:葛育春  发布时间:2011-12-05 09:24:46 打印 字号: | |

日前,蚌山区法院审结一起保险纠纷案件。

201122,张某驾驶轿车与推着二轮踏板电动车步行的马某相撞,造成马某受伤、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2011年2月15蚌埠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无责任。保险公司认为车主未及时交纳保费已单方注销合同,对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蚌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除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之外,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主张因车主未交付保险费、保险单已注销而不承担保险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故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给张某保险金3万元。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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