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蚌山区法院审结一起保险纠纷案件。
蚌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除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之外,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主张因车主未交付保险费、保险单已注销而不承担保险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故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给张某保险金3万元。
日前,蚌山区法院审结一起保险纠纷案件。
蚌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除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之外,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主张因车主未交付保险费、保险单已注销而不承担保险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故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给张某保险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