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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货款不还 法院判决给付
作者:葛育春  发布时间:2011-12-05 09:26:00 打印 字号: | |

 让他人免费提供牛肉以方便自己盈利,还想尽办法拒不付款,近日,某餐饮有限公司被告上了法院。

20086月起,宋某某陆续供给某餐饮有限公司牛肉,价款一个月结算一次。截止至20106月的牛肉款均已结清。自20107月起,宋某某供给该公司价款为30000元的牛肉,公司未付清货款,从而引起纠纷。被告辩称:20107月以前牛肉款已结清,自20107月起,宋某某供货价款为30000元,但公司付款数额不清楚,故现在无法付款,希望双方协商解决。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收货后理应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以不清楚付款数额为由拒付牛肉款,被告应对其付款数额承担举证责任,因其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证实付款数额,故本院对被告抗辩理由不予采信。据此判决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宋某某货款3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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