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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致人死亡 赔偿30万领刑三年
作者:金煜 周春艳  发布时间:2011-12-08 08:19:26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埠市蚌山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被告人王小兵由于存在防卫过当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30万元等情节,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161622许,宋成与张帅(死者)在通话中发生口角,张帅遂邀集王竟成、李广、赵智、汪洋(均另案处理)到本市某休闲会所包房对宋成和王小兵进行殴打。被告人王小兵在反抗中持刀将张帅、王竟成、李广、赵智刺伤。张帅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1617零时14分死亡,经鉴定为:死者张帅系因单刃刀刺器刺伤,造成肺动脉干及肺破裂大出血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王竟成、李广、赵智三人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害人张帅因琐事与宋成发生纠纷后邀集他人殴打宋成和王小兵。王小兵在张帅一方人多势众、执意围打,且自己又摆脱不能的情况下,为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防卫行为是适时的、必要的,但王小兵采取持刀捅刺不法侵害人的防卫手段,其强度导致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与不法侵害人赤手空拳殴打行为的手段、强度及通常可能造成的一般后果相比较,两者存在过于悬殊的差距,该防卫行为已明显超过了有效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必要限度,应当认定王小兵的行为系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院决定对被告人王小兵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小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决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小兵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遂决定酌情予以从轻做出如上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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