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的车辆在撞到树上后起火焚毁,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陈女士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陈女士保险损失十万元。
2011年3月份,陈女士驾驶在被告处投保商业险的一辆轿车外出,行至蚌埠市文化广场时,车辆与路侧一颗大树相撞,车辆随即起火并被烧毁。该起事故经蚌埠市公安局公安交警支队认定,由原告承担全部责任,但被告拒不理赔,故诉至法院。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投保车辆起火原因无法确定,根据相关规定,无法确定起火原因视为责任免除。因此,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投保的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限额为十万元,原告车辆因意外事故发生焚毁,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被告应予以赔付。被告所辩称的无法确定起火原因视为责任免除未能提供相关依据及证据支持,遂判令保险公司向陈女士支付保险损失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