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和李某从某银行贷款30万元购买住房一套,后因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被某银行诉至法院。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对该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张某某、李某偿还某银行个人借款及利息共计24万余元。
被告张某某辩称,对原告起诉的借款事实和金额无异议,但不同意偿还借款。因其与李某原为夫妻关系,现已离婚。双方口头协议约定各自偿还债务,该笔借款所购房屋由李某所有,故本案债务应由李某偿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银行与张某某、李某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某银行依约履行了放贷义务,而张某某、李某未如约还贷,已构成违约。某银行的诉讼请求合法成立,应予支持。张某某主张其与李某口头约定由李某偿还该笔借款,并未与某银行对借款合同进行变更,故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