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在车辆投保后擅自改变车辆用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而得不到赔偿。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马某的全部诉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某保险公司提交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询问笔录可知,马某对车辆的后排座进行了拆解并在事故当天装载了货物。此外,马某亦承认是自己联系业务,每月按销量进行提成,并开自己的车进行送货。依据现有证据可知,马某在事发时利用投保机动车进行了送货行为,运送货物明显超出家庭自用范畴。本案中,双方在商业保险合同中约定车辆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且双方亦在保险合同相关条款中约定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负有通知义务。现马某擅自变更车辆用途,将自用客车用于运货之用,且由此获得利益回报,故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对马某进行赔付。最后,法院驳回了马某的全部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