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事争议纠纷案件,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李某诉称:1991年,原告从某中专学校毕业后,分配到被告蚌埠市某局工作, 1993年,经某局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定为助理经济师任职资格,1994年,被告聘任原告为助理经济师,任期未限。2010年2月,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且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下,强行按照工勤人员的身份为原告办理了退休手续。原告认为自己系被告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应当在55周岁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为原告办理的退休手续,恢复原告正常工作。该案经蚌埠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不属于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不予受理。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只能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局之间的争议是因办理提前退休所致,既不属于因辞职、辞退所发生的争议,也不属于因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且被告也不属于事业单位,因此,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对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