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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改合同到期日 转租方赔款息诉
作者:李玲 陈维维  发布时间:2011-12-22 08:42:25 打印 字号: | |

魏某在转租经营的店铺时,私自篡改其与房主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日”以获取高额的转租费,承租人将其告上法庭。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成功调结此案。

2009111,魏某欲将其经营的位于蚌埠某繁华街道的养颜店转租给王某,双方在商谈过程中,魏某向王某出示了一份“到期日”为2011614的租房合同,王某见该房尚有一年多才到期,于是同意承租,并按双方约定如期向魏某支付房屋转租费40000元、水电押金2000元。王某接店后经营至20103月,该房房主在向王某收取房租时,通知王某房屋于2010614到期后不再续约,并向王某出具了房屋租赁合同,王某这才知道租房合同约定的到期日是2010614王某随即与魏某交涉多次,但魏某均置之不理。王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以魏某私自将房屋的租赁到期日由2010614篡改为2011614,并对王某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已经构成民事欺诈为由,于2011218诉讼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在该案被发回重新审理后,承办法官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谈话,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使魏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失当,王某也同意作出一定的让步。后在法院的主持下,立案仅三天,双方就达成了魏某返还王某人民币26500元的调解协议。该案现已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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