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姐姐和姐夫谈离婚,却将姐夫的肋部踢伤。近日,被告人郭某被蚌埠市蚌山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被告人郭某的姐姐因与被害人王某正在闹离婚。2011年10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郭某陪同姐姐郭玉一起到王某家中谈离婚事宜,在王某家房间内,被告人郭某拽着王某的衣领向外拖,王某挣脱后躺在地上,被告人郭某朝王某的左肋处踢了几下,致王某左侧肋骨第7、8、9、10肋骨骨折。经蚌埠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011年11月28日,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后郭某赔偿了王某经济损失15000元,王某出具谅解书对郭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蚌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郭某有自首情节,赔偿了王某的损失并得到谅解,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在危害社会,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