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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房租做房东躲避执行 抵押担保房被依法拍卖
作者:姚登群  发布时间:2012-02-16 10:16:31 打印 字号: | |

既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也不报告财产,却将抵押担保住房租给他人,躲避法院执行,该房最终被法院依法拍卖。29,债权人张某从蚌山区法院执行局领取了105900元执行款。

 被执行人朱某于20081010向张某借款7万元用于做出租车客运生意。两人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合同,朱某自愿用其个人所有的坐落在蚌埠市朝阳路一套住宅房屋作抵押担保。双方公证后履行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该抵押权在蚌埠市房屋登记部门登记时设立,张某于房屋抵押权设立后提供了上述7万借款,借款期限为2年,从20081010起至2010109止,借款利率为每月1.5%,利息两月结一次,借款到期之日,朱某应一次性还清借款。

朱某借得此款后,开始能够按时支付利息,可是从20094月开始至200912月,他拖欠了8个月的利息。后经张某申请,公证处依法出具了执行证书,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蚌山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朱某并未履行义务而是从其居住的房屋(即抵押房屋)中搬出并将该房屋出租给案外人王某、唐某夫妇居住,自己则对执行人员避而不见。

蚌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经过研究决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朱某登记抵押的房屋依法进行评估、拍卖,并向其公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经蚌山区人民法院委托,安徽省新卓越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11022日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该抵押房屋的评估价格为165953元。蚌山区人民法院依法第二次向朱某公告送达了房地产估价报告并依法委托拍卖并采取摇号的方式确定了拍卖机构。安徽金德拍卖有限公司于近日进行拍卖,该房最终以168000元的价格成交。

由于上述房屋系朱某名下的唯一住房,故其要求张某在利息金额上作出适当的让步。经执行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朱某支付张某本息合计1059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500元。张某领取了105900元,朱某领取了剩余的房屋拍卖款60600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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