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埠市蚌山区审结了一起诈骗案。名为介绍买房,实为诈骗房款,一个三岁孩子的母亲,在庭审中做最后陈述时,恳求法院看在其孩子年幼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0年9月,被告人朱某获知被害人赵某欲购买房屋,便虚构其亲戚的朋友在蚌埠市某小区有房屋一套准备出售,先后三次从被害人赵某手中骗取购房款13万元,朱某出具13万元收条一张。2010年初,被告人住某以其大爷开公司为由,向赵某借款5万元,约定5分利息,后被害人赵某找朱某要回该借款5万元时,被告人朱某称将这5万元也算在购房款内,一共18万元。后赵某知道被骗,找被告人朱某欲要回被骗钱款,可所骗钱款已被被告人挥霍殆尽。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非法所得亦应追缴。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系初犯,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决定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依法对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赃款十八万元予以追缴,待追缴后发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