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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超时效 依法被驳回
作者:张玫 章一鸣  发布时间:2012-02-28 08:42:37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山区法院依法判决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驳回了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杨某于2009211日进入被告某物业公司某项目保安部工作,岗位为保安员,2009520日签订一份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011531日,双方劳动合同终止,被告已支付原告工资至20115月。原告辞职后,因对交纳社会保险金等存在异议,于2011923日向蚌埠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 “试用期间” (20092-20095月)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金,蚌埠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原告的申诉请求。原告不服裁决,诉讼来院。

法院认为:原告从20096月就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了侵害,原告应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但原告20119月才提起申诉,已超过申诉时效。因此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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