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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伤医治乱花钱 恶意诉讼被驳回
作者:刘心乐  发布时间:2012-02-28 16:52:32 打印 字号: | |

只要每个人都能够多点善意,多份理解,马路上相互礼让本是寻常事,可如果小题大做,无事生非,虚构事实,恶意讹财,则很有可能会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近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恶意诉讼案件,原告李某因无损害事实,其要求被告张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

20113月,李某以其和张某行车在某交叉路口相遇,因让路发生争吵,张某用拳将其殴打致伤为由,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并提交了医院的住院病历和住院费发票,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病历记载其伤情为鼻骨骨折,头面部软组织挫伤。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伤情是张某殴打形成。

张某辩称:我没有殴打过李某,李某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我打过他,其自述的伤情和医院的诊断病历内容是不真实的,故其赔偿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由于李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一系列结果不真实的医院治疗病历,造成其被错误的拘留10日,保留向李某追究的权利。并在答辩期间内向法院提交了对李某伤情进行鉴定的申请。

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委托了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伤情是否构成鼻骨骨折进行鉴定,结论为:李某受伤当日X光片及鉴定日CT三维重建片均未见明显骨折征象;入院时体检未见专科检查记录,住院病案中无关于鼻骨骨折的治疗措施及记录。综合被鉴定人李某无明确鼻骨骨折证据。

案件经庭审查明,20108158许,李某骑电瓶车与骑摩托车的张某在某交叉路口,因让路发生争吵。李某随后到医院住院治疗8天,出院后为赔偿事宜与张某协商无果,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赔偿其医疗费2864.64元、误工费2900.4元、护理费400元、交通费50元、伙食补助费80元,合计6295.04元。

法院认为: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并且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害结果。本案中,李某虽提交住院病历、医疗票据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其被张某殴打致伤,但经鉴定查实,其无明确鼻骨骨折证据。证实李某住院治疗时并无伤情发生,住院期间也没有进行对应的诊疗措施,其住院行为有恶意扩大损失,向对方索取高额赔偿之嫌。且在法官的释明下,李某无法提交案发当天的伤情照片、公安机关对双方的出警问讯笔录、事发路段当天的监控录像等证据补充证明其“伤情”确系张某所为,故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李某自行承担。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李某未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感言:各类“碰瓷”现象导致“恶意诉讼”的普遍存在,既破坏了人性中最基本的善恶区分的良知,也在拷问着社会大众对法律认知的情感底线。和谐社会的共建需要全社会公民的良性互动,每个人都要用诚信和道德来回馈社会。如果为了个体的私欲而抛弃诚信,最终将会被证明是得不偿失。当整体社会道德下降,那么每个人都将会因为人性的冷漠而受到伤害。所以期待每个人都能多一分诚信,少一分私欲;多一些善良,少一些伤害。让法律不再是谋利的工具,而是一种本能,一种信仰。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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