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一个贪心的女人,对生活的要求也不高。把丈夫孩子伺候好,把小家庭的日子过好就是我全部的快乐,可我现在付出了一切,却不能换来丈夫的关爱。为使我娘俩以后的生命安全得到保障,我现在只要求离婚,家庭财产我可以一分不要,实在无法在那个家庭生活下去了。”在法庭陈述中,沈某哽咽着对王某说出了这样一段话。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由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案件。
沈某诉称:其老家是外地县城的,经亲友介绍来到蚌埠与王某相识后恋爱。2004年4月登记结婚,同年12月生育一子。被告性格暴戾,共同生活中稍有不快就辱骂殴打她,并将她和孩子赶出家门。这么多年来她一直忍着,想着时间长了丈夫会有改变,生活会好起来的。但2011年7月,其又在一次酗酒后无故殴打她和孩子,再次将娘俩赶出家门。现原告带孩子在外租房居住,双方一直分居,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王某辩称:同意离婚,孩子由男方抚养,抚养费不作要求,愿意给就给,不给也行;双方现住房是被告婚前购买的,不属于共同财产,对于原告婚后参与共同还贷的部分,被告愿意给原告适当的补偿,不超过2万元。
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家庭暴力不等同于家庭纠纷。家庭纠纷发生时,夫妻处于平等地位,双方都有机会说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而家庭暴力则是家庭纠纷的升级,施暴者是用暴力让对方服从自己,暴力演变成为夫妻一方控制另一方的手段,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因此,家庭暴力给受害一方造成的伤害往往超过人们的想象。所以,由于一方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可以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据此,经过调解,沈某和王某达成了离婚协议,孩子由沈某抚养,王某每月给付其子抚养费700元,王某另给付沈某共同还贷补偿款25000元。
法官感言:现代婚姻不是某个人的附属品,妻子也不是丈夫的附属物。在家庭里,丈夫的暴力行为,对妻子来说是一个难以言状的痛苦,很多女性为了婚姻和孩子,只能委曲求全,把痛苦憋在心里,这将极大地损害着妇女的身心健康。作为丈夫,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对妻子实施暴力,都应受到良心、道德和社会的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