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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不兑现 验收被撤销
作者:邵卫东  发布时间:2012-03-02 09:28:35 打印 字号: | |

由于建设单位的承诺没有兑现,致使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主动撤销,近日,蚌埠市蚌山区法院依法对原告吴某诉蚌埠市某行政机关作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作出判决,确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违法。

法院审理查明:20075月,经蚌埠市某行政机关许可,同意蚌埠市某医院在蚌埠市建一栋二层高压氧舱机房,建筑面积947平方米。并在规划许可证中载明: 某医院建造的高压氧舱机房必须按批准的规划及报审施工图实施,否则不予验收。同时要求规划实施的消防按照消防部门有关防火审核意见执行。高压氧舱机房建筑工程竣工后,20105月,医院向某行政机关申请核发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证。并按某行政机关要求递交了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出具的“同意申请”意见、蚌埠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平面定位图、单体方案材料。因高压氧舱机房与原告的居住的房屋相邻,不符合竣工验收的条件,医院向某行政机关出具一份承诺书。在承诺书中,医院承诺高压氧舱项目单体竣工投入使用后,尽快拆除南侧二层现状用房。201067日,蚌埠市某行政机关经过审核医院提供的上述材料,作出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意见内容为:蚌埠某医院,你单位的建设工程高压氧舱机房,经现场核验,基本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同意该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自行尽快拆除南侧房屋。

另查明:原告居住的房屋系承租医院房屋,坐落在医院高压氧舱机房附近,属于医院承诺书中提到的南侧二层房屋范围。医院高压氧舱机房投入使用后,因原告与医院未达成拆迁安置协议,原告诉讼来院,要求确认市某行政机关作出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意见》违法。诉讼期间,蚌埠市消防支队以相邻建筑未拆除,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作出撤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的决定。2011125日市某行政机关也作出撤销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意见》的许可决定。原告不同意撤诉。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蚌埠市某行政机关依法具有对医院的高压氧舱机房竣工进行规划验收的行政职权。因医院承诺未兑现,原告住房未拆除,不符合防火要求。故蚌埠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撤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许可决定。市某行政机关依据公安消防支队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作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意见》丧失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现某行政机关对《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意见》已自行撤销,原告不撤诉,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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