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走到了尽头而选择离婚是夫妻双方的权利,但抚养子女却不能“儿戏”。夫妻离婚时约定孩子由男方抚养,但不到一年,女方李某看到孩子长期跟爷爷奶奶在外地生活,便以前夫王某不具备抚养条件、无法让孩子接受正常的教育和生活条件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变更子女抚养权纠纷的案件,以李某的请求理由不充分为由,驳回诉讼请求。
李某和王某原系夫妻关系,于1998年经朋友介绍相识恋爱,2000年9月登记结婚,2005年12月生育女儿。2011年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王某抚养,抚养、医疗、教育费均有王某承担。离婚后,李某发现王某将女儿送到安庆随其父母共同生活,便同王某发生矛盾,并诉讼来院,以王某无稳定的工作,没有住房,不对女儿进行教育、照料,不具备抚养条件为由,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
王某辩称:由于我和朋友合伙开办的公司刚起步,各方面比较忙,确实无法直接照顾女儿。而我女儿从小就是我母亲带大的,跟我母亲感情很深,并且我把女儿送到的是安庆市最好的某小学附属幼儿园,以后可以直接升入该校就读,同时我也经常回安庆陪孩子,家里也有很多亲戚的孩子陪女儿玩,所以女儿并不孤独,受到了我父母良好的照顾。经过努力公司现在已经走向正轨,我的生活条件也有很大的改观,也会有更多的时间陪伴女儿,让女儿在充满爱的环境下健康成长。同时,我在和李某协商离婚时,为了获得女儿的抚养权,在共同财产分割上对李某做出了极大的让步,其现在也没有理由再提抚养权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在父母由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发生争执时,法庭应从有利于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虽然本案王某没有直接抚养女儿,但其确是因为工作关系所致,并非恶意逃避法定义务,且其已为女儿在安庆提供了稳定的学习和生活场所,平时也尽到了关心和教育的义务,故李某举证不足以证明王某没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其提出变更女儿抚养关系的心情可以理解,其要求抚养女儿的积极行为也值得肯定,但对子女的抚养问题不仅涉及子女的身心健康,还涉及到父母的权利,在法院已经对子女抚养权做出妥善处理的情况下,没有法定事由,另一方是不能随意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本案中,李某与王某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