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少轻狂固然难免,但欲不可纵,否则终将写下人生的灰暗篇章。许某因冲动一再触碰法律的红线,终于使自己难以逃脱法律的处罚。蚌山区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
2011年5月23日24时许,年某等人在某休闲场所与王某、赵某等人唱歌,席间年某、邵某与卫某等人发生矛盾而厮打。双方离开后,年某等人越想越气,四人商量邀集他人前来帮忙殴打对方。年某拨打了被告人许某的电话,讲明前来帮忙打架的事由。当时被告人许某和肖某、常某在一起,被告人张行对肖某、常某讲年某等人被他人殴打要求过去帮忙打架,三人经商量打车前往蚌埠市区。途中,许某打电话邀集了祝某等人,肖某打电话邀集了周某等人。后许某等人分三批到达蚌埠市百货大楼附近,与年某等人汇合。许某等人在休闲场所找赵某等人未果,后得知该伙人可能在某人民派出所附近,又四处溜寻对方。5月24日1时许,许某等人发现被害人卫某等人在人民派出所门外路口准备乘坐出租车离开,便一拥而上将出租车拦下,把卫某等人强行拖出车外对两人实施殴打,其中许某用皮带殴打对方。许某等人的殴打造成卫某全身多处伤害。经鉴定,卫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011年7月2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赔偿了两被害人61000元,并取得了两被害人的谅解。
此案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与他人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许某在共同犯罪作用相对较小,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不宜再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