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埠市蚌山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劫案。被告人陆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20日凌晨左右,付某邀集张某、孙某、刘某(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陆某等人,事先预谋后窜至黄某家,陆某在黄某家门外等候,付某等四人进入黄某家中,以付某母亲孙某因吸毒品被劳动教养是黄某举报的为由对其进行殴打,接着五人又将黄某及妻子带到龙子湖附近,采取持刀威胁,殴打的手段,以为弥补孙某损失为借口问黄某要一万元,黄某迫于无奈答应了。付某等五人跟随其返回家中,黄某在家中取出1500元现金,并写了一张8500元的借条交于付某,付某等五人得钱后离开。
被告人陆某于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伙同他人采取暴力和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且属抢劫数额巨大的情形。被告人陆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其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在抢劫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大部分没有得逞,系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