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将合伙投资做工程的投资款以借款名义起诉,被依法驳回了诉请。
被告秦某与被告钱某系夫妻关系,原告李某与两被告系朋友关系。2009年7月,原告与被告秦某及第三人合伙投资内蒙古一铁路工程项目,约定原告投资150000元,并由被告钱某担任会计。2009年8月4日原告投资款到位,当日不懂财务的被告钱某误将收条写成借条,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李某票据及现金共计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2010年年底,合伙工程项目因故中途停工而结束。此后,原告多次持借条向被告夫妇催要借款,双方发生争议。原告遂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钱某、秦某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秦某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原告所持借条上的150000元票据及现金是原告对工程的投资款而非借给两被告的借款。原告与被告秦某等三人共同投资内蒙一铁路工程项目,约定原、被告各投资150000元。原告在诉状中亦承认自己和被告秦某之间是共同投资做工程,但公司账册中却反映不出原告作为工程合伙人除该笔150000元外还有其他对该工程的投资款。原告虽然持有被告钱某所写的借条,但该借条不仅从内容上看具有一定的瑕疵,不具备一张完整借条所应具备的形式要件,且两被告又不予认可,并提供了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故原告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李某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