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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年前参与斗殴惹命案 今以流氓罪被判两年半
作者:张勇 周春艳  发布时间:2012-03-20 08:30:39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埠市蚌山区法院审结了一起1993年发生的案件,被告人朱某一审被以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1993710日中午,祝某(已判刑)从朋友处得知与其曾发生过纠纷的被害人肖某从宿县买枪回来,准备报复他和胡某,遂邀约被告人朱某及胡某、李某、王某(均已判刑)等人,准备与肖某斗殴。当天晚上十时许,五人携带刺刀、苗刀等凶器来到原淮光剧场附近。此时被害人肖某也从路北面来到此处,看到祝某后,上前挥起菜刀朝祝某头上砍去,祝某躲开后顺手从怀里掏出苗刀与肖某对砍(均未砍到)。肖某见对方人多就顺着马路朝南跑,祝某等人紧追不放,在跑至中山街家电商场门前,祝某用苗刀朝肖某的头部砍了一刀,肖某被砍倒在地。接着祝某、被告人朱某等人赶到围打肖某,并用苗刀、菜刀、刺刀朝肖的左右大腿及臀部乱砍乱戳。后肖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肖某系全身多发性创伤引起急性大出血而死亡。

2011106被告人朱某到蚌埠市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5万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危害特别严重,依照1979年刑法其行为构成流氓罪,应依法惩处,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本案致一人死亡,社会影响恶劣,对被告人不宜判处缓刑,辩护人要求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遂以流氓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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