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埠市蚌山区法院审结了一起1993年发生的案件,被告人朱某一审被以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5万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危害特别严重,依照1979年刑法其行为构成流氓罪,应依法惩处,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本案致一人死亡,社会影响恶劣,对被告人不宜判处缓刑,辩护人要求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遂以流氓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