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红(化名)今年已经30多岁了,可在15岁时,父母离婚后,就没再见过父亲,虽经多方寻找,至今没有音讯。如今父亲名下的一套房屋近期又面临拆迁,无奈之下,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父亲死亡。
蚌山区法院受理后,经对小红提供的户口本、离婚证、公安局证明、街道证明等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下落不明已满4年的条件,于是发出寻找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公告届满后,小红父亲仍下落不明。于是作出判决,宣告小红父亲死亡。
法律小知识:宣告公民失踪和宣告公民死亡,属于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其失踪。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可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
申请书均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被宣告失踪的人或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或死亡的宣告。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