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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出老板信用卡 取一万领刑三年
作者:张勇 许富宝  发布时间:2012-03-27 09:18:37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埠市蚌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信用卡冒用取?的案件。被告人廖某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18617时许,被告人廖某在蚌埠市蚌山区二马路川东狼牛仔服装店工作,乘老板林某不在店内时将其放在办公桌上文件盒内的交通银行卡盗出,随后在蚌埠市交通银行自助银行ATM取款机上取走卡内现金500元。一次得手的廖某认为其老板不会发现,于是在201198下午17时许,被告人廖某再次乘被害人林某不在店内时将其交通银行卡盗出,后以钱包被盗为由让一奶茶店的工作人员谢某帮忙取款,谢某于2012分在蚌埠市蚌山区国货路步行街内交通银行自助银行ATM取款机上分两次共计取走卡内现金1万元。案发后,赃款全部退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廖某在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偶犯、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主动交纳罚金,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以上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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