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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利率存在差异 约定不明后果不同
作者:王公尔  发布时间:2012-03-28 09:43:09 打印 字号: | |

利率是利息的计算标准。当事人对利息约定不明确的应视为无息,而对是否约定利率不明确的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实践中,利息与利率的概念常被混淆。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03312,刘某向张某某借款3万元整,并出具借条一张。在借条上刘某标注了2003年3月12(利息已付)”的字样。其后,每月12日,刘某均填注利息已付字样,直到2008312。此后,刘某未再支付利息也未归还本金。20119月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归还3万元借款本金并按口头约定月息2%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刘某应履行还款义务。刘某出具的借条上虽没有约定利息,但该借条上有刘某多次填注的利息已付字样,足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借款是约定给付利息的,只不过张某某不能证明利息的计算标准即利率是月息2%。对此争议,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来计算。故依法判决:刘某偿还张某某借款本金3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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