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朱某曾是多年好友,朱某曾向张某借过一笔钱。一日张某到朱某家要债,两人话不投机起纷争,冲动的张某将朱某腰部踢伤,最终蚌埠市蚌山区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外,被告人张某与朱某达成和解协议,张某一次性赔偿朱某经济损失2万元,被害人朱某出具谅解书要求对张某从轻处罚。
蚌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张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